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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违法犯罪行为
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我省畜产品安全和市场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瘦肉精”等有害物质。如有违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养殖业者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