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4次会议、2017年10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4次会议、 第70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的有关规定
《中国检察官》原名《检察实践》,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学院主办。自1999年创刊以来,得到了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践工作者,特别是检察工作者的鼎力支持和厚爱。《中国检察官》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全国性法学类刊物
你知道“呼叶子”“飞一个”“哈草”是什么意思吗?“这是网络上涉毒品音视频里常见的‘行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负责人杨新娥介绍说。 今年6月,海淀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辖区内一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存在传播违法涉毒品音视频的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宪法第7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12日上午9时,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分别表决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名单草案。 下午,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六个决议草案。
中国社科院发布法治蓝皮书南京检方检务透明度指数全国第三【消息】 本报讯(记者 许震宁)3月2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6(2018)》,披露了2017年度中国检务透明度情况。《报告》指出,在2016年度位居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位的基础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务公开透明度指数2017年度蝉联全国检察机关第一;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务透明度指数位列第三位,紧靠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后。 《报告》称,2017年检务透明度的评估对象与2016年保持一致,仍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31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以及49家较大的市人民检察院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刑法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之外还于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犯罪,实践中对于该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据宿州检察消息,近日,由灵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灵璧县朝阳镇原党委书记金强犯受贿、贪污、玩忽职守罪一案在灵璧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金强犯受贿、贪污、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朝阳镇副镇长(主持工作)、镇长、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0万元、3000元购物卡,数额巨大,在审批项目、工程拨款、矿山检查、审批炸药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或骗取公款人民币100100元,数额较大;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人民币73万元的直接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金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灵璧县监察委已经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45.4万元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外,又主动供述了灵璧县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56.9万元及贪污人民币100100元的犯罪事实,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
2018年7月8日,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及第十三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颁奖仪式在上海市举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君博博士的论文《“裁执一体化”财产保全的逻辑与改革》荣获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二等奖,刘权副教授的论文《论必要性原则的客观化》获得提名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获得优秀组织奖。此外,于文豪副教授、刘权副教授还分获第十三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二等奖、三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