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核心提示: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原来事发当天在英语课上,尤尤英语听写没过关,被老师罚做200个深蹲。尤尤拼尽全力坚持做完了200个深蹲,然后扶着墙回到教室的座位上。之后几天身体一直不适,双腿疼痛无法行走,甚至出现血尿的情况
诈骗刑事责任是指诈骗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是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诈骗金额巨大的情况下,是会被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诈骗刑事责任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1年3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倪岳峰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中国网实时报道,敬请关注! 图片实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研)请〔1989〕86号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能否累计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又指出: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
最近各地有多起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的事件。不少网友关心,在什么情况下会以此罪立案?在3月2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对此作出解答。 王晨光说,传染病防治是涉及公众健康的大事,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社会组织,需要所有的公民参与
新华社阿布扎比9月25日电 22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率中国法院代表团访问阿联酋,访问期间会见了阿联酋联邦国民议会议长阿迈勒·古拜希。 周强表示,希望进一步加强两国司法交流合作,共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阿迈勒·古拜希表示,愿大力推动同中国在司法等领域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两国友好关系
?。?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