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法制网讯(毛谦黄康)3月16日上午,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北海边防支队福成边防派出所在营区举办赃物集中返还活动,将近期所破获案件中追回的价值20余万元的赃物返还给受害者。 今年以来,福成边防派出所稳步推进“神剑3号”“固边5号”等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整治辖区突出治安问题,向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等侵财类案件发起猛烈攻势,破获刑事案件21起,追回一批赃款赃物。活动现场,该所向到场群众通报破案追赃情况,现场为群众发还1辆汽车、3辆摩托车、2辆电动车及4台手机等共价值20余万元的赃物
王建华、法律本科学历、系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原始高级合伙人(于2000年合伙创建该所)。自1997年5月开始执业至今。业务特长:重大复 杂刑事案件辩护(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在公安提请逮捕阶段提供辩护意见争取不捕、擅长检验起诉阶段提前辩护介入、说服人民检察院依 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决定取保候审、办案过程中证据逻辑分析、非法证据排除判断与操作、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与法理运用、 与检方正确进行控辩交易、进行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的缓刑建议说服法院决定宣告缓刑)
18日,从吕梁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获悉:6月18日,吕梁市柳林县公安局快速破获一起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薛某虎归案,两名受害人被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 6月18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薛某虎在柳林县来福区一手机店内与店主高某全发生争执,持刀将其及店员李某刺伤。接到报警后,柳林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当场控制
1、近期在网上看到有个别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查处,请问非法集资主要特征是什么?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借用私募基金、P2P、众筹等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违规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了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借助热点,选择不同载体,借助各种外衣,其本质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行为
2019年12月31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万某、徐某国等2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贷款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窝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国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被判处14年6个月1年1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至1万元不等。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吉州区首例涉黑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徐某国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组织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万某、徐某国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彭某、曾某荣、夏某、李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胡某媖、吴某聪、邹某广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层级分明、组织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李某,C市某国有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7年3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该公司的名义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给某私营企业,该企业于当月即将该笔借款归还,并送予李某好处费6万元。同年11月,李某又决定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给该私营企业使用,该企业一周后将1200万元借款归还,同时送予李某好处费10万元
徐孙忠律师,男,浙江永嘉人,现任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永嘉县青年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永嘉县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永嘉县人民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 曾获荣誉:温州市第八届“青年律师之星”,曾两次被评为温州市律师行业年度优秀党员,以及承办的案件,被评为年度温州市十佳法律援助案件等。 主要业务方向:经济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及刑事辩护等业务
白酒和酒精的主要成分都是乙醇,这导致很多人也会产生疑问,那为什么酒精不能喝呢? 实际上酒也是酒精的一种,而白酒和酒精的区别就在于工艺上的不同,根据工艺可分为工业酒精、药用酒精、食用酒精,而喝的酒则是食用酒精的一种。 白酒和酒精的浓度虽然不同,但毕竟都是乙醇,所以实际上也都可以叫做酒精,只不过平常喝的酒度数没有酒精那么高,所以市面上也一直都有酒精勾兑酒的出现,但只能用食用酒精勾兑,而不能用工业酒精勾兑。 白酒和酒精的主要成分是乙醇,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根据制造工艺不同,可分为工业酒精、药用酒精、食用酒精这三类,一般工业酒精的度数高达95%以上但含有,而医用酒精度数一般为75%和95%,食用酒精的度数一般较低,最高只有70%左右,除极个别达到90%以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