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发
北京率先明确:社会投资的房建项目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摘要】:1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自自发布之日起,北京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需要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2〕11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运政办发电〔2022〕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精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应用,实现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便捷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在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重复提交登记信息,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该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唯一标识码。 2、单位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时,取消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1、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北京市政府公报2022第31期(总第763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市委市政府联合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2〕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22〕24号)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2〕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实施“三大工程”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1号)
信件内容: 2009年来先生购买一辆依维柯客运车辆,2017年汉滨区运管所对来先生客运车进行下线报废(已营运7年)。来先生称2015年、2016年营运车辆下线都有1万元的补助,现来先生咨询2017年下线的客运车是否有相关补助政策,请相关部门给予答复。 信件回复: 市商务局:经核实: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50号),淘汰更新年限应为2018-2020年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市区停车资源利用率,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市政府于2020年11月6日印发了《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61号)。本办法实施两年多来,部分内容不能满足当前管理和服务需要,须对相关条文内容进行修订完善。我局牵头起草了拟修改的内容并在前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为充分听取、收集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现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拟将《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修改稿)》相关内容公示以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5日
江华县发放计生扶助金490692万元ampnbsp惠及群众3317人【消息】 红网时刻永州9月18日讯(通讯员 邓秋燕 王玮)“今年的计生特别扶助金15240元收到了,比去年的12600元多了2640元,党和国家的政策真好!”9月18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水口街居委会的刘润平、王小琼夫妇特意来到水口镇政府,向计生工作人员道谢。这是江华县继2013年后再一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提标增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健全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22〕91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经办服务工作平稳实施落地,2月8日下午,市医保中心筹备并成功举办了医保业务培训会,对各辖市(区)医保(分)中心、大市范围内的十六家二、三级综合医疗机构的医保工作人员开展医保业务培训。 医保业务培训会的参会人员有市医保中心副主任、分中心主任、医保中心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各医疗机构医保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本次业务培训会共分为三大内容,分别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政策解读、门诊特殊病政策调整及经办注意事项、付费办法介绍及结算系统上线后的注意事项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文件要求,3月1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 根据方案,6月1日前,全市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其他证明事项原则上均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打通无法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的证明事项核查信息壁垒,方案同时要求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黄石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承诺信息核查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在告知承诺制范围内相互配合,共同承担联审联查职责,加大部门间承诺信息核查协作力度,提高部门间承诺信息核查效率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为了保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就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重新予以明确。 (二)清原县、新宾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所辖行政区域,即清原镇、新宾镇。 (三)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下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及所辖行政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