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发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提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部分指标有关事项的函》(浙财函【2018】121号)等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入围服务银行家数:3家,分别为标项1、2、3的中标银行。 投标人应符合《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文)的规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但应在省财政厅统一向人民银行等部门获取后的名单中; (四)本次招投标每家银行有且只能有一个主体参与投标,允许以省分行或者省分行授权支行为投标主体
根据《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2019年度县(自治县、区)综合考评办法〉和〈临沧市2019年度市直部门(单位)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临办通〔2019〕57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74号)的要求,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8个县(区)2019年的民营经济增加值、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民营经济上缴税金等各项有关指标进行了考核,形成了2019年临沧市民营经济考核评价结果,并报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详见附件。公示期7天(2020年2月16日起至2月22日止)
一、请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曹县企业升规纳统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张凡勇:“四上”企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排头兵,其数量和规模直接决定一个地区GDP、“四新”、“十强”等主要经济指标的总量和速度。目前我县各行业、各领域还有较多成长性好、发展前景优的“四下”企业,而这些企业发现甄别困难,精准培育缺乏有效手段,亟需转变工作思路,创新企业培育和纳统模式,凝聚各部门工作合力,建立与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工作机制,推动企业统全统优统实,持续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请问制定此《办法》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张凡勇:聚焦县政府工作任务清单,按照“引导储备一批、培育发展一批、升规纳统一批”的总体要求,深入挖掘企业基础数据信息,提炼归纳成长能力指标,梯次构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企业培育库,扎实有序做好“四上”企业和项目投资入库纳统工作
张波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落实情况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好转换为民营企业职工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8年,市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办【2007】116号)精神,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62号),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我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迅速启动了对停产、半停产、破产及改组改制的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兑现工作。截止2018年底,大冶市、阳新县除外,城区共有4万7千多名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市县两级财政共计兑现奖励资金接近1.7亿元人民币。
为规范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和《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金市民〔2022〕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永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永康市金城路25号四号楼民政局,邮编:321300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山西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93号)《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新型冠状病毒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所有互联网诊疗服务应通过我省统一监管平台实施,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 二、公立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处方的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价格详见附件
根据《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砚政办发〔2020〕8号)要求,结合《关于编制2021年度砚山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验,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联合开展一次歌舞娱乐场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完成2021年度联合抽查任务时间紧、任务重。部门联合抽查计划2021年10月底前要全面完成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6]46号)、《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6]47号),结合2017年、2018年我市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获批情况,现拟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配套支持。 2、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推荐。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支持
根据《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哈尔滨市房屋征收补偿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城市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现将《阿城区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及《阿城区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4月25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城区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及阿城区被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哈阿政办发〔2011〕4号)附件1、附件2、附件3同时废止。 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做出征收决定的项目,补偿、补助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1.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2月24日0:00—3月6日24:00。 2.考生缴费时间:2023年2月27日17:00—3月7日17:00。 (1)网络教育英语专业本科在读学生及毕业生(2021年7月-2023年1月间毕业),其他专业不允许报名考试; (2)函授本科在读学生及毕业生(2021年7月-2023年1月间毕业)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不限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