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发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湖南省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50号)和《湖南省森林城市管理办法》(湘林宣〔2017〕5号)等文件要求,经资料评审和现场核查,我局拟将城步苗族自治县、祁阳市、洪江市、中方县、洞口县等5县(市)提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授予“湖南省森林城市”称号。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28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电话、邮件或书面形式向省林业局反映(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1001号湖南省林业局303室,电话:0731-85557015,邮编:410004)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及本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货物供应商时,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需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选择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进行招标的,取消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再公布承包商信息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6号)相关规定,现将2022年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为70968元,月平均工资为5914元。以此为依据,确定2022年全省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548元,上限为17742元。 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答辩人常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青阳北路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吴乐胜,该政府市长。 上诉人朱梅生、郑玲、朱焮榆(备注:除上诉人另有指明的外,以下“上诉人”均指朱梅生、郑玲、朱焮榆三人)与答辩人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行初5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原审裁定),提起上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的相关规定,经青岛市民间融资机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评估,拟确认青岛建盛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通过评估,现予以公示。 青岛建盛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为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青岛市市南区,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区域为青岛市市内六区,董事长蒋国建,总经理刘允涛。 青岛蓝创中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主发起人为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青岛市市北区,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区域为青岛市市北区,董事长张丽,总经理王军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配套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3号)和《江苏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苏建房保〔2018〕99号)要求,综合考虑各地2019年棚改任务完成量和进度情况,以及中央和省补专项资金使用、年度棚改专项审计等因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经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2019年棚改工作激励支持地区名单如下: 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3月24日至2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形式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住房改革处。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2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按照《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予以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附件1和附件3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23年1月2日起,《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3)
根据《山西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93号)的要求,我中心进行了电子交易平台的系统建设,并已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对入场交易的项目全部试运行电子化交易。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稳定、安全,符合各方要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现就入场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到指定现场进行投标,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文件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60号)精神,深入推进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教育链、创新链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全省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6月18日,文山学院在文贤楼314会议室举行文山三七创新科技示范园建设方案专家论证会,文山州三七中医药发展中心、昆明理工大学、文山三七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我校签署了共建“文山三七创新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文山学院党委副书记、校长李炳泽,昆明理工大学副校长夏雪山等领导出席签字仪式,文山州、市相关部门领导及企业代表,文山学院党政办、教务处、科研与成果转化中心、基建处、三七学院、三七研究院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签字仪式。 仪式上,昆明理工大学生科院教授崔秀明介绍了文山三七创新科技示范园建设方案;昆明学院副院长马银海、中科院昆明植物所研究员李唯奇、昆明理工大学生科院书记李云军、昆明理工大学生科院教授徐天瑞等与会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发言,李炳泽校长分别与三家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