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2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按照《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予以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附件1和附件3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23年1月2日起,《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3)。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厄瓜多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30号)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公路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3号)
《海关总署关于202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4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5号)
《海关总署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
京政办发〔2022〕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文)
赣府字〔2022〕8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22〕1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生物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