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
县纪委县监委开通举报直通车,这类问题线索请举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中央纪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精神,严查群众身边涉黑涉恶腐败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确保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序推进,欢迎社会各界向县纪委县监委反映情况。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问题; 3.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的失职失责问题。 来访地址:岱山县纪委县监委**室(岱山县竹屿新区鱼山大道681号)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监督,如实举报,县纪委县监委将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并对举报情况严格保密
近年来,“放管服”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政协委员、民进青岛市委主委、青岛市副市长栾新在调研中发现,我国在推进“放管服”改革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此,今年全国两会,她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放管服”改革的提案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设置派驻机构? 编者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适应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需要,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特请中央纪委研究室陆续解答相关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中央社讯息服务20200916 16:44:26)财政部国库署公布今(109)年度截至8月底查缉私劣烟品成果,今年度经由中央及地方查缉机关积极协助查缉,截至8月底止,计查获违法烟品1310万9081包,市价新台币(下同)约10.12亿元,与108年度同期比较,查获量增加255万7405包,成长24.24%,成果丰硕。 财政部国库署表示,我国走私烟品违法态样,除近年来查获国内地下烟厂违法私制烟品外,仍以边境走私为主。今年8月间经各查缉机关戮力查缉,陆续查获数宗大型边境走私烟品案件,如8月13日于连江东莒海域查获货轮载运私烟68万包,8月19日于高雄港查获货柜夹藏私烟43万包,8月24日于台南安平渔港查获游艇载运私烟31万包,8月25日再于台中港截获货轮载运私烟536万包,严守国家边境、确保国人健康
为协同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武隆区纪委监委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重点发现和查处以下“三类问题”: 1、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 2、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近日,西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虞宝才带队,前往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源兴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方投资有限公司实地调研,并召开区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座谈会。 “监察专员办公室正式成立,对公司党委、纪委来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公司党委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要求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区纪委监委的改革要求
“一些企业为了所谓的规避《劳动合同法》而挖空心思耍小计谋,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昨日上午,南都公众论坛首度在深圳开讲,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担任主讲嘉宾,与深圳市民面对面解读和探讨新法。 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
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的意志,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 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再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
所谓“信仰论政治”中的“信仰”,是一种权力关系的建构,即通过权力对神人关系及其神圣性的垄断而展现出来的象征权力,它是经由宗教的、与非宗教的历史事件而逐步建构起来的。从南诏大理国时期的佛教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来看,佛教在南诏大理国时期的发展与变迁,充分展现出了佛教信仰之神圣系统是如何进入王权的统治秩序,又如何通过王权的运作机制,成为了统治集团内部权力建构的神圣性基础,从而重新塑造了国家统治及其权力秩序的合法性,具有一种普遍性的具有公权力之合法性的超越特征。可见,佛教信仰的实践及其表达,一旦与国家权力及其制度紧密整合,便会具有了国家、民族的意识形态之信仰特征
请求国赔有二种情形,分别为“公务员违法行为之国家赔偿责任”及“公共设施瑕疵之国家赔偿责任”。前者是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