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义
转知特教知能研习:身心障碍学生发现、观察及鉴定。 (三) 参加对象:本市各私立国民中小学教职员、特教助理员及家长。(参加人数以100人为上限) (四) 研习时间:110年9月29日(星期三),13时00分至16时00分,计3小时
行政诉讼以保障人民权益,确保国家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增进司法功能为宗旨。 本网站系提供法规之最新动态资讯及资料检索,并不提供法规及法律咨询之服务。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义,建议您可迳向发布法规之主管机关洽询
中华民国104年6月17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0741号令修正公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条;删除第十五条条文 页面总浏览人次(自105.7.15起) 本局信箱系处理与系统相关之问题,其余市政问题请至单一陈情系统反映。 本网站由台北市政府法务局维护 更新日期: 本网站系提供法规之最新动态资讯及资料检索,并不提供法规及法律咨询之服务,如有法律上的疑义,建议您可迳向发布法规之主管机关洽询。 本网站之台北市法规资料系由本府各机关所提供之电子档或书面编排制作,若与本府公报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报刊载之资料为准
诈骗集团假借行政执行处名义,以电话向民众催收案款,请民众小心避免受骗上当。 诈骗集团又出新招,假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南行政执行处名义,录制电话语音向民众进行催收,并假借查询有无其他欠税索取个人资料,请民众小心,避免受骗上当。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南行政执行处近日接获民众反映,有接到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南行政执行处催收欠税的电话语音,该语音内容略以:“您有积欠税款,应于三日内缴款,否则将予以查封拍卖,若有不清楚之处,请按9,由专人提供服务
根据《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商办字[2022]107号)和《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规定条件和程序,拟对山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新核芯科技有限公司(富士康高端封测项目)、青岛世纪瑞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融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宝胜国际体育用品有限公司13家企业给予青岛市总部企业奖励。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2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共5天)
费副议长、陈永德主持“松山机场噪音回馈分配不公”协调会(9107CF048_0697) 连结到原始资料 (您即将开启新视窗离开本站) 图文说明:副议长费鸿泰、议员陈永德就松山机场噪音回馈金问题召开协调会。松山区民陈情表示,中山区都已获得噪音回馈补助金,紧邻机场的松山区却分毫未得,简直像是北市的“弃婴”;而区民自行向环保局申置的监测站,其测得的噪音监测数值也远高于民航局数字,因此区民质疑受托业者监测不实。协调会最后要求环保局暂缓公布回馈金名单,并会同民航局办说明会以厘清疑义
请阅读下述“本网站内容使用条款”,仅在您同意时方能下载。 本网站的内容若有利于促进青森县观光发展,允许在出版物、宣传资料、网站等处刊登使用,但下列情形可能除外: 各项内容的著作权均属于青森县或内容提供者。请各项内容的使用者及使用相关人士(以下简称“使用者等”)秉持善意保护着作权不受侵犯,并妥善管理资料
培训中心隶属全国中医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借助学会平台整合资源,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和国内著名的专家团队。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证,同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达成合作,开展中医药及康复、预防、保健、等中医药技术能力提升培训班。通过现场和远程培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的培训工作
一、 112学年度起,旨揭招生第一阶段报名时,申请生至多可申请6个校系(组)、学程,每申请1校系(组)、学程报名费为新台币100元整;低收入户申请生免缴费;中低收入户申请生减免60%。 二、 具有中央数据库学习历程档案之申请生,须于112年4月13日10:00起至4月19日21:00止,登入本委员会“校系(组)学程上传档案勾选清单预拟练习版”,检视本委员会所取得之中央数据库学习历程档案(含修课纪录、课程学习成果及多元表现): (一)当学年度应届毕业生,可检视一~四学期之中央数据库学习历程档案。 (二)如为110学年度以后之已毕业生,可检视一~六学期中央数据库学习历程档案
六九、有关警察人员因违法案件,经判决有罪,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规定核予免职确定在案;嗣因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得予易科罚金确定,经权责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及审酌其已无上开条例应予免职之情事,爰废止原免职处分,并办理重行任用,现如移付惩戒,原免职处分确定,是否失其效力?(内政部警政署) (一)依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前、后之“警察人员管理条例”、“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均规定略以,警察人员犯前2款(内乱、外患罪,贪污、盗匪罪)以外之罪,经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者,遴任机关或其授权之机关、学校应予以免职。 (二)故有关警察人员涉嫌违法案件,经判决有罪,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核予免职,并无违误。 (三)嗣因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得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及审酌其已无上开条例应予免职之情事,爰废止原免职处分,并办理重行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