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率
个人稿酬所得要不要缴增值税?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网友就此问题咨询相关服务热线时,有热线工作人员回复表示,个人稿酬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北京青年报记者日前拨打热线核实时发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和个别省/市级相关税务热线,对此问题的具体回应不尽一致。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众号对此问题作出专门澄清,回应指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转让著作权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营改增后继续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附加税费是否同时退还?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是什么?教育费附加率是多少?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是什么?教育费附加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计费依据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本表根据房屋税籍登记所记载资料而编制。(单位:户;平方米;新台币元) 宜兰县最近5年房屋税综合统计表(106-110年) 1.资料来源:本表系根据征收档资料编制。2.所属期间: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新规,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本表根据房屋税籍登记所记载资料而编制。(单位:户;平方米;新台币元) 宜兰县最近5年房屋税综合统计表(106-110年) 1.资料来源:本表系根据征收档资料编制。2.所属期间: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为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税改精神,有效规避税务风险,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4月14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在集团总部3楼多功能厅成功举办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题培训。此次培训由河南省国税系统金牌讲师、驻马店市国税稽查局余梅局长亲自授课,集团公司总经理扶廷明、集团总部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财务、经营人员共计20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中,余局长从“营改增”的宏观经济背景出发,围绕“为什么要实行‘营改增’”、“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营改增’的法律依据”、“‘营改增’”的重要涉税事宜”以及“如何应对‘营改增’的政策变化”等五大问题,联系蓝天集团所处行业涉税方面的实际情况,深入浅出地为所有参训人员送上了一堂受益匪浅的税务“普及课”和政策“咨询课”
财政部公告103年度营利事业及个人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的基本所得额金额、计算基本税额时基本所得额应扣除的金额及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保险死亡给付金额如下: 一、103年度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在新台币(下同)50万元以下者,免依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103年度个人的基本所得额在670万元以下者,免依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103年度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超过50万元者,其基本税额为基本所得额扣除50万元后,按行政院订定税率(现行征收率12%)计算的金额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本文摘要:明年起国地税拆分设立登记窗口 构建税务注册“一站式办理”。据理解,为减低纳税人开销,提升行政工作效率,本市增强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牵头税务注册管理。 对纳税人递交的各项申请人资料,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双方展开分享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