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兵
五国防部颁“后备军人暨补充兵缓召、逐次与尽后召集处理规定”
(五)国防部颁“后备军人暨补充兵缓召、逐次与尽后召集处理规定” 依兵役法第40条“战时或非常事变时,实施动员召集或临时召集之际,国家为支持战争保留前后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员,于作战无妨碍时,对此项人员,得逐次列入召集;于应需员额无妨碍时,得尽后召集之”。 (二)申请范围: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条尽后召集共有下列4款: 4、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数以上在营服役者。 1、公告:每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公立学校教职员89年2月2日以后服补充兵役者
公立学校教职员89年2月2日以后服补充兵役者,得依其补充兵证书所载曾受军事训练日期,申请补缴退抚基金,再据以并计教职员退休年资。 一、依据新竹市政府99年10月1日府人给字第0990107198号函转教育部99年9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145478D号函办理。 二、教育部为配合国防部认定补充兵役军事训练期间仍属义务役之范畴,爰教职员曾任补充兵役军事训练及大专集训之相关退休年资采计规定,重行规定如下: (一)因补充兵役军事训练已视同现役,公立学校教职员89年2月2日以后服补充兵役者,得依其补充兵证书所载曾受军事训练日期,申请补缴退抚基金,再据以并计教职员退休年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