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教职员89年2月2日以后服补充兵役者,得依其补充兵证书所载曾受军事训练日期,申请补缴退抚基金,再据以并计教职员退休年资。
一、依据新竹市政府99年10月1日府人给字第0990107198号函转教育部99年9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145478D号函办理。
二、教育部为配合国防部认定补充兵役军事训练期间仍属义务役之范畴,爰教职员曾任补充兵役军事训练及大专集训之相关退休年资采计规定,重行规定如下:
(一)因补充兵役军事训练已视同现役,公立学校教职员89年2月2日以后服补充兵役者,得依其补充兵证书所载曾受军事训练日期,申请补缴退抚基金,再据以并计教职员退休年资。又服补充兵役前曾参加大专集训年资者,亦得检具大专集训证书所载折合役期天数,申请补缴退抚基金,再据以并计教职员退休年资。
(二)至于曾于高级中等(含高职)以上学校修习且成绩合格之军训课程,因兵役法施行法第52条规定得折算役期之学校军训课程,并未包含补充兵,且军训课程不得折抵补充兵,爰仍维持本部92年6月23日台人(三)字第0920085979号函,不得补缴该军训课程期间退抚基金费用之规定。
(三)为保障曾服补充兵役教职员之权益,请各机关学校应确实清查所属教职员自94年4月7日至发布新令释前,已转任为教职员,具有补充兵役军事训练年资且尚未能缴纳退抚基金之人数,并通知相关人员自令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由服务机关函送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补缴基金费用事宜(以机关、学校申请函发文日期为准)。如逾前述所定3个月期限始提出申请者,依规另加计利息;如逾5年者,即不得再行申请补缴。
三、有上述补充兵年资,且未购买年资者,速洽人事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