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防部颁“后备军人暨补充兵缓召、逐次与尽后召集处理规定”
依兵役法第40条“战时或非常事变时,实施动员召集或临时召集之际,国家为支持战争保留前后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员,于作战无妨碍时,对此项人员,得逐次列入召集;于应需员额无妨碍时,得尽后召集之”。
(二)申请范围: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条尽后召集共有下列4款:
4、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数以上在营服役者。
1、公告:每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2、宣传:每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1)“兵役法施行法”第30条第1项第1、3、4款所列得予尽后召集者: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2)“兵役法施行法”第30条第1项第2款所列得予尽后召集者: 开学(开始上课)日起2个月内。
(1)“兵役法施行法”第30条第1项第1、3款所列得予尽后召集者:请迳向服务机关之人事权责单位提出申请。
(2)“兵役法施行法”第30条第1项第2款所列得予尽后召集者:请迳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3)“兵役法施行法”第30条第1项第4款所列得予尽后召集者:请迳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役政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