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中心再度呼吁独董召集股东临时会应审慎评估必要性及是否为公司利益考量,并请中福公司(1435)(1435)独董就2/6召集股临会之必要性加以说明,同时亦应善尽其职责。
投保中心表示,主管机关已于民国111年8月16日宣布修正证交法第14条之4、14条之5与第178条,并已完成法规预告程序,其中规定未来股东会召集权,必须由独董组成之审计委员会以合议方式为之,而不得再由独董单独行使。
就此,投保中心先前已发布新闻稿表示,在修法前,独立董事虽有单独召集股东会之权限,惟依公司法第220条规定,于召集时仍应考量公司利益及召集之必要性。基于公司治理之落实及维护投资人权益考量,投保中心特别提醒上市柜公司独立董事就股东会召集权等之行使,应审慎评估符合公司法所定要件,依公司法第23条第1项规定忠实执行业务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中福公司独立董事将于2月6日召集股临会全面改选董事,为维护股东权益,投保中心已函请该独立董事就召集股东临时会之必要性予以说明,若评估后仍具必要性,则请于股临会上向股东说明清楚,俾供股东行使股东权之参考,并吁请独董应维持其独立性,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善尽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