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
五国防部颁“后备军人暨补充兵缓召、逐次与尽后召集处理规定”
(五)国防部颁“后备军人暨补充兵缓召、逐次与尽后召集处理规定” 依兵役法第40条“战时或非常事变时,实施动员召集或临时召集之际,国家为支持战争保留前后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员,于作战无妨碍时,对此项人员,得逐次列入召集;于应需员额无妨碍时,得尽后召集之”。 (二)申请范围: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条尽后召集共有下列4款: 4、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数以上在营服役者。 1、公告:每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投保中心再度呼吁独董召集股东临时会应审慎评估必要性及是否为公
投保中心再度呼吁独董召集股东临时会应审慎评估必要性及是否为公司利益考量,并请中福公司(1435)(1435)独董就2/6召集股临会之必要性加以说明,同时亦应善尽其职责。 投保中心表示,主管机关已于民国111年8月16日宣布修正证交法第14条之4、14条之5与第178条,并已完成法规预告程序,其中规定未来股东会召集权,必须由独董组成之审计委员会以合议方式为之,而不得再由独董单独行使。 就此,投保中心先前已发布新闻稿表示,在修法前,独立董事虽有单独召集股东会之权限,惟依公司法第220条规定,于召集时仍应考量公司利益及召集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