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公示(四) 为进一步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加强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强化执行信息公开,提升执行公信力,现对本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第四批公示。 一、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 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并积极提供财产线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电话0731-28109231
本院受理执行的王鹏娇、李邵楠与宋友宝、仲丛友、王福波、谢云恒、徐兴国、李凤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宋友宝、仲丛友、王福波、谢云恒、徐兴国、李凤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恢1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的王鹏娇、李邵楠与宋友宝、仲丛友、王福波、谢云恒、徐兴国、李凤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鹤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霸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严静、李海荣、深圳市前海善缘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岭秀三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霸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砖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琴与被执行人广州霸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钟琴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严静、李海荣、深圳市前海善缘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岭秀三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霸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砖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执异282号听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以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举行听证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月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6408号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1.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8年7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5557.86元,利息7152.81元,计算至2015年12月13日的滞纳金5213.68元,及2018年7月25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杨毓宁与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毓宁与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2018年5月、2018年8月至11月的工资共16722.22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92.31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五、驳回原告杨毓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受理原告林嘉伟诉被告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4日;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王新清,男,河南新野人,1962年12月出生。法学博士、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央团校)常务副院(校)长、党委副书记
05.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向何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关于审判籍之规定,仿自民事诉讼法,并采“以原就被”为原则。 所谓“以原就被”原则,系指原告起诉时,须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诉讼而设之制度。此系为保护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滥诉
由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国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与非涉外案件有较大区别,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的律师。外国律师目前还不能代理国内离婚诉讼。但如果离婚诉讼涉及到所在国家法律如中国法冲突的处理,涉及到国外子女抚养或者国外财产分割问题的,可以分别在所在国和国内委托律师,共同配合,以达到国内外法律问题的协调处理
(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