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做好我省政府信息***息处理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开处理费是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收缴。 二、信息公开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级报告使用和管理,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服务质量,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z2013�{920号)、《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z202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 的通知》(宁信用办〔2017〕29 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供应商使用信用评级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江苏省以外供应商可以由注册所在地信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对不是所在地信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或者未经信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将依据相关规定重点审查及处理。 三、供应商对提供的信用评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王绍雄、胡晓军日前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贴息最高达50%、期限延长至8年的贴息助学贷款已在该省高校全面推开。新出台的《江西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为高校贫困学子助学贷款提供了多方面的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规定》,该项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放贷范围为江西普通高校招收的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高职生)及研究生,单项贷款金额最高为3万元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9〕8号)、《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工信〔2019〕10号)精神经过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工信科技和财政部门初步审核、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等环节初步确定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个项目符合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奖励资金条件按照龙工信〔2019〕10号文件规定的奖励办法拟对以上企业相关项目进行奖励现将奖励情况予以公示(具体企业名单附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0年7月15日-7月21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市工信局反映。
2020年某市一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在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此次开评标在网上进行。经评审,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为了进一步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鼓励倡导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选择骨灰海葬或者骨灰自然葬的本市户籍亡故居民提供免费殡仪服务。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7年4月1日(含)以后亡故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选择骨灰海葬或者骨灰自然葬作为安葬方式的
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和变更,是会计人员顺利开展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加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重要基础信息。广大会计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信息采集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旨在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提供信息检索和核查,实现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和继续教育等“零跑腿”服务
本文摘要:据报导 山东省日前公布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政府确认的缴付比例为职工交纳生育保险费,而职工个人不交纳生育保险费。山东省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缴付比例交纳生育保险费。 征税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现金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办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构成生育保险基金
本报讯(记者张赋兴)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我国将组织开展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十大专项行动,以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2021年,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 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的安排,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晋财会〔2021〕33号)赋予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职责,结合开展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我厅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突出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51家会计师事务所,并认真组织顺利完成了当年度的检查任务。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形成了处理处罚结论,依法对13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10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暂停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对3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37名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26名注册会计师给予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对11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