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
第一农经网4月20日讯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通知要求,首先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2016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补助力度不低于上年;省级财政也要增加投入,加大对财力困难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市县财政要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来源,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为扎实推进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市两级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部署要求,7月15日至7月19日,赴各市县(区)13家单位,实地指导了申报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对申报示范单位的重点能耗区域、当前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进行了详细的交流探讨,提出了意见建议,对照《评分标准》进行实地讲解和评估。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快全市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进度,实现了良好开局,形成了攻坚势头。 在实地督导过程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各级各部门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时对创建单位进行帮扶指导,对照省市两级示范单位创建《评分标准》进行逐条逐项梳理,形成组卷档案,对评创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和变更,是会计人员顺利开展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加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重要基础信息。广大会计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信息采集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旨在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提供信息检索和核查,实现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和继续教育等“零跑腿”服务
为增强我市企业设计创新能力,推动工业设计中心创建工作,根据《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工信服务〔2016〕129号,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规定》)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推荐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符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规定》的申报要求,并按“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内容整理并装订成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企业的初审推荐工作,市工业设计协会协助做好工业设计政策宣传和申报辅导工作。 按照自愿原则,由本辖区企业(机构)提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要求,朝阳市财政局于2月28日举办了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培训会议。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共计400余人参加了培训。 会上,市财政局局长刘文俊就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存着的问题、绩效管理要达到的目标与要求以及如何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讲解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21〕23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发现有8份部门规范性文件因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已被新的政策文件所替代,或因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已失效或无实际意义。 (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财采管〔2008〕8号)与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部分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模式不符,已无实际意义。 (二)《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财采管〔2008〕9号)与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部分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模式不符,已无实际意义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8〕15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陕西省青海商会等33个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下列收入,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孽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本文摘要:(记者胡啸 张倩) 9月18日,江西财政发布命令2008年生猪良种补贴资金1200万元,计划补贴能久母猪30万头,每头能久母猪予40元补贴。这一措施将提升生猪良种化水平,增进生猪生产持续身体健康发展。 由于去年下半年生猪产品价格长年高位运营,生猪养殖业生产势头强大,但基本都在本地销售,外销很少,市场供给小于市场需求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对非法占地者进行行政处罚时,往往会涉及到对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但法律却并未规定没收地上建筑物后应当如何处置,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 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