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国立屏东大学办理劳动部“112年产业新尖兵试办计划”课程,请多加利用。 阅读全文国立屏东大学办理劳动部“112年产业新尖兵试办计划”课程,请多加利用。 大学招生委员会联合会主办之“大学选才与高中育才辅助系统ColleGo!”网站,请多加利用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为鼓励特定对象者参加技术士技能检定,及配合新南向政策推动,劳动部自107年1月1日起,放寛特定对象参加技术士技能检定补助资格,凡与我国设有户籍之国民结婚且获准居留之外国人或大陆地区人民,符合补助技能检定费用之特定对象资格者,于参加技能检定时,得依规定申请经费补助。 劳动部表示,目前参加技能检定受补助对象,包含独力负担家计者、中高龄失业者、身心障碍者、原住民、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更生受保护人、长期失业者、二度就业妇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他经劳动部指定者等10类型,凡符合该要点所定定对象者,于报名参加技能检定时,均得依规定提出经费补助之申请。经统计,近二年补助人次均超过4万余人次,补助金额约8千万元,协助国人取得就业所需之技术士证具有实质成效
有关国内大学校院毕业侨生、港澳学生及外国学生(以下简称侨外生)工作评点配额制事宜,详如说明。 主旨:有关国内大学校院毕业侨生、港澳学生及外国学生(以下简称侨外生)工作评点配额制事宜,详如说明。 一、依劳动部本(107)年1月3日劳动发管字第10605214752号函办理
电工操作证,也称电工上岗证,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电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维修等工作必须持有的证件,是经过国家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和注册的证明。电工操作证分为高压和低压,作业电压一千伏以上用高压,作业电压一千伏以下用低压。 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颁发(原劳动部、经贸委和安监局都曾管理过),由各地应急管理部(原安监局)负责管理
2023年新北市立土城医院“临床医事人员培训计划”联合训练相关事宜,请 查照。 主旨:本院接受各医疗院所荐送具“临床医事人员培训计划”训练资格之受训人员至本院代训,敬请依说明段办理,请查照。 本院为提升医事人员医学教育之品质,促进教学医院间相互合作,共享教学资源,并落实“临床医事人员培训计划”之联合训练机制,提供本院可代训职类及相关资讯如下: 代训职类及相关资讯如下: 代训职类别:药师、医事放射师、医事检验师、护理师/护士、营养师、呼吸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及临床心理师,共计9职类
台中市政府劳工局将于9月25日上午9时至下午4时30分在东海大学推广部大会议室举办“银力崛起! 加乘企业共创大未来”就业论坛,即日起开放线上报名,欢迎报名。 论坛邀请国立中正大学劳工关系系马财专教授、岭东科技大学刘嘉雯教授主讲,并邀请国立彰化师范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所讲座教授张火灿、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与味丹企业、瑞助营造、一零四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老五老基金会等与谈,一同研讨后疫情时代,企业与劳工如何因应就业情势变化,以及中高龄专法推动后,企业如何善加运用中高龄劳动力等议题。 劳工局长吴威志表示,原订于5月1日实行的“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因疫情影响暂缓实施,中高龄劳工受限于体力及年龄因素,疫情期间影响较高
工伤在发生的时候应该第一时间就通知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而且要尽快的进行工伤鉴定然后拿到赔偿款,以免到时候家庭因为钱的问题而闹出纠纷,那么工伤争议调解协议书是怎样的呢。华律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工伤争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男,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工伤保险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支付乙方工伤保险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元)
●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指出: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双证书”(即毕业证书、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制度,并把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择优录用和上岗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1994年2月,原劳动部和人事部联合颁发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规定了今后国家职业资格的种类、资格证书体系、证书作用、取得方式等。 ●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大力开发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用人单位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