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以及经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地方课程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电子教科书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扎实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各乡镇须在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3月15日完成初审并报省环保厅
各区教师培训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现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现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依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的要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内容分为三大类别: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我市中小学教师(含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施教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13-2014学年指定施教机构为深圳大学师范学院;专业科目由市、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个人选修科目一般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进行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衔接整合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效能,使排污许可制度成为排污单位守法、政府部门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基本依据,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探和设计招标文件体例事情适应我省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的需要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和《湖南省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 为规范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探和设计招标文件体例事情适应我省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的需要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和《湖南省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确保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大学新生或在校生、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5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浙江省教育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龙泉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为有效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23号)要求,规范我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将《关于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1〕58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依法办学,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等文件的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现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系对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格性评估。评估目的是督促中外合作办学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法规原则和政策导向,增强我国教育机构吸收、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和创新能力,维护学生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信力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
为适应电力发展新形势,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电力建设工程造价,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有序开展,我局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修编完成《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2018年版)》,具体包括《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调试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电缆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加工配制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2013年版)》停止执行
辖区各地市中心支局、辖内各县市支局,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汇丰(中国)海口分行,海南银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 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升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指导意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前期已经参与试点的银行,应依据本指导意见及时修订本行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