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扎实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各乡镇须在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3月15日完成初审并报省环保厅。
三、各乡镇须安排专人和专项资金用于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四、若不能如期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扎实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起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告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统一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省政府审批。
二、2012年9月28日前完成县级和县级政府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告10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并报省环保厅12月15日前完成县级和县级政府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剩余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告3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并报省环保厅10月15日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环保、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对没有按期完成工作的地方将严格实行“区域限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