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2020年12月3日,交通工程公司凭借专业的技术队伍,持续的创新能力,顺利通过评审获得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由此交通工程公司正式迈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通过“高新认定”即意味着国家层面对企业创新能力、技术研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的高度认可。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殊荣说明交通工程公司在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等多个环节都属于行业领先水平
日前我司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2019年我司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成立高新技术复审工作小组,完成高新技术复审各项工作。经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目前,我司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并取得由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202868,有效期:三年)
新年伊始,首传喜报,公司获得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新年伊始,首传喜报。公司获得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此次认定有效期3年公司将继续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
近年来,围绕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及重点产业发展,云南省财政厅与云南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整合资源,构建政策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着力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积极配合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与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税务局加强协同配合,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城区税务局2023年度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苑北路492号省运汽校院内三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2月26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至 2022年12月19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国家的鼓励政策一出,现在创业门槛降低了很多,对于企业的注册越来越便利,所以想创业很方便,最多十天半个也一家企业就可以成立了。开企业容易,企业注销却变得异常艰难,简直会让创业失败的老板哭出来,但是不注销又不行,企业如果不注销的话,会有很多不了的后果。后果有哪些你都知道了吗? 现在互联网创业,在早期企业很少有收入的,这是实际情况,但是如果你的企业开张都6个月了,税务上还是零申报,这样就会被税务部门监控
欢迎光临京远政通,竭诚为您提供工商注册、工商变更、代理记账、资质办理等工商服务! 北京新注册公司下来后,仍然有许多的事情要注意。比如说每个月要按时记账报税,要在规定的时间里报送工商年报。这些事情,不管公司注册后有没有开展实际的经营活动,都是要做的,否则就会导致公司异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57号)和国家、省级划转文件规定,市税务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您可在2022年6月23日之前将意见或者建议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但栏目的开设体现了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进一步推动了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用好互动交流平台,积极拓宽民意征集渠道,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10号)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济宁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1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