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2.5%。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1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的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根据《漯河市阳光漯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漯阳光建办〔2018〕10号)文件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漯河市环境保护局“阳光民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推进“阳光民生”,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民生项目和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是深化“阳光漯河”建设,回应群众关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具体举措。按照《中共漯河市委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阳光漯河”建设的指导意见》(漯发〔2018〕 号)和《漯河市阳光漯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漯阳光建办〔2018〕 10号)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文章导读:建督撤字〔2020〕22号 李传军: 经调查核实,你在牡丹江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先后注册在福建中坤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正博建设发 经调查核实,你在牡丹江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先后注册在福建中坤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正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39号),你于2020年8月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应当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鉴于你申请注销了监理工程师注册,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余晓洁 顾瑞珍)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的环保法修订案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地面沉降等。 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当前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关方面正在加紧研究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本法作为规定环保基本制度的法律,应当对土壤环保问题作出原则规定
(一)财务风险。业内普遍认为,在当前的发行制度(审核制)下,由于上市机会的稀缺性,使得壳公司往往很值钱。同时,在具体操作中不仅需要支付各种费用,在恶性的股价大战 有法律纠纷的公司上市可以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2020年4月26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铜陵市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0-2025)》(办〔2020〕11号),提出“十四五”期间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即以2020年初全市高企总数215家为基数,经过5年努力,到2025年全市高企总数达430家,力争突破450家。 问题1: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解答1: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问题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有哪些? 解答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主要有8大类,分别是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发票盖章不清晰,盖了两个章怎么办?发票专用章,你真的盖对了吗? 发票盖章这件事,抬手就是一戳,看起来轻松简单易操作。但你可知道,哪些发票可以不用盖章?哪些盖错了会被罚款?哪些盖错了还可以改正?快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