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深圳市龙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工资薪金、福利费、金等劳务费由用人单位和用人劳务公司(或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与用人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承担。根据《公司法》的,公司派遣员工,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在公司聘用员工的同时,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务派遣公司在本企业没有用工备案的情况下,通过发放津补贴、以代补等方式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注意事项是: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同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而其他辩护人在经过许可后也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大家知道犯罪嫌疑人拘留多长时间可以见家属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是不可以见家属的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598700887H002R),你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上报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发现,你单位未提交2022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你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企业端登录账号后同样显示未提交2022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试用期内提出离职申请,需要开具离职证明或其他证明吗? 试用期的存在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它的期限以及工资等限定条件的存在也是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所以环球君今天就选取关于试用期相关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开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也要义务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8月26日9时08分接到举报,同日10时42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在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中通快递营业部查获卷烟利群(软长嘴)5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现场无法找到该批卷烟的货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上述卷烟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此后,该批卷烟货主一直未来我局处理该批卷烟,现公告如下: 请货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到我局(地址: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丰庆街26号,联系电话:0572-8085302)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
法定代理人:姚某,女,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系原告母亲。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一、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姚文智等22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吕孙绫等18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增订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草案”、(四)委员刘世芳等16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罗致政等20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六)委员陈明文等18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法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五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删除第二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