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教职员任职年资未满十五年而依本条例办理退休者,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支领一次退休金。 教职员任职满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条第二项或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退休者,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职员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定退休金种类,择一支领。 教职员依第十九条规定办理退休者,依下列规定支领退休金: 一、任职满二十年者: (一)年满六十岁,得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定退休金种类,择一支领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东方网6月20日消息:近几年上海寄递物流行业发展迅猛,寄递物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运输毒品的主要通道,给城市的安全管理提出挑战。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禁毒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要求邮政、物流寄递企业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那么本市寄递物流业贯彻实施禁毒条例的情况如何?6月20日,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市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员前往中通快递公司开展调研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促进国际交往,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财建[2010]312号)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中央财政从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0年6月17日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经查当事人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6月2日,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微信公号消息,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绿地北展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被罚44万元。 4月30日,绿地北展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在对某单位团购促销中发放载有“济南市政府将搬迁至先行区”不实信息的宣传材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绿地北展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绿地北展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