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回应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迫切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
新晃侗族自治专门教育学校:孩子玩手机游戏的四大危害 新晃侗族自治专门教育学校告诉大家现在,越来越多的孩子有自己的手机,尤其是在初中。一些不健康的现象,如孩子叛逆和早恋一些不良现象都反映在手机。最近,新闻报道称,青少年需要立法来使用手机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岁末年初是汽车消费高峰期,也是相关投诉多发时段。近日,上海市金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了一起购车纠纷。消费者李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车,交付时却发现是展车,经金山区消保委调解,4S店补偿消费者8000元维修保养抵用券
解读|《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办要求,我部组织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通报批评列为行政处罚,并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街道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两微一端”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浙江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浙江省教育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1.机构概况、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简介、工作规则、工作要点; 3.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全省年度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及公告、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及统计数据、教育收费情况、专项经费情况、全省学校信息表、教育督导、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8.重要信息转载、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 10.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确认事项、行政奖励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11.意见征集公告、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12.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布计划、新闻发布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