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加强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16〕7号,以下简称《方案》)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三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工作,现将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核对调整对口帮扶关系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方案》“每年开展工作进度和成效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分别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要求,请对辖区内2018年对口帮扶工作进行总结,重点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将重点内容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不超过1500字),并组织以三级中医医院为主体填写《2018年三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情况统计表》(附件1),汇总后一并反馈我司。 二、我司对《方案》中和《关于调整部分地方三级医院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对口关系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421号)中涉及中医类医院的对口帮扶关系(附件2、3)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关系表》(附件4),请对该表中涉及你省(区、市)的对口帮扶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核对确认。 三、根据地方工作实际和对口帮扶医院协商意愿,确需调整对口帮扶关系的,请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汇总后集中提出调整建议,并附上原因说明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根据你们3月份反馈意见,我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2》再次报送你们。请于6月3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们。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又改了!会计人必须重新学习! 又是大消息,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现行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较大的修订。变化太大,会计人必须要重新学习!看来又要忙了,快来了解具体变化! 先来看看财务报表变化: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了!在原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是合并的,现今拆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意味着新政策以后披露的财务报表要拆分成这三个科目披露。 2、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也拆分了!通知指出,原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将拆分成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深圳市龙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 21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于2005年11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邵明立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是指,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尽快获得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进行特别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深圳市龙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5、6、7条的规定;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以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8、10、11条的规定; 3.供水单位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16、17、18、19、24、26、27条的规定; 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30条的规定; 5.二次供水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 法律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42条
近期,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势严峻,根据区委、区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为了避免疫情扩散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铜川市耀州区档案馆现对疫情防控期间查档及档案展览有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3日起,铜川市耀州区档案馆接待查档利用方式转变为委托我馆工作人员代查,利用者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档案查阅利用:1.拨打查档专用电话:0919--6189202 ;2.拨打传真电话:0919--6189262受理传真查档。 二、档案工作需要业务指导的可拨打业务指导科电话:0919--6189202进行。 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来馆实地查档的和开展业务指导的,必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到区档案馆门房专人接待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上级和属地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国庆假期师生员工返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返校条件。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通知中高风险地区和重点关注地区师生员工尚未返校的暂缓返校,待中高风险解除后经申请同意后方可返校。省外和其他风险地区返校师生员工,凭双码正常并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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