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印
文书为档案之前端。其生命周期是指从形成到文书保存管理流程,至销毁、定期或永久保存成为档案的一个完整过程;亦即文书之产生、维护、应用与处置。 在政府机关基本行政工作项目中,文书处理业务占有重要分量,而文书处理与档案管理最具连贯性
本院设置民事庭(含民事劳工专庭、民事选举专庭、民事医疗专庭、民事工程专庭、民事智财专庭、民事消债专庭、民事原住民专庭、民事国赔专庭、民事金融专庭等)、刑事庭(含刑事军事专庭、刑事医疗专庭、刑事金融专庭、刑事肃贪专庭、刑事选举专庭、刑事智财专庭、刑事性侵害专庭、刑事原住民专庭、强制处分庭、刑事审查庭、刑事简易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板桥简易庭、三重简易庭、行政诉讼庭、司法事务官室、调查保护室。 本院设置非讼事件处理中心、登记处、提存所、公证处。 本院设置书记处、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资讯室
办公地点:开元楼214 办公电话:0311-87935152 1. 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校长主持召开的会议和全校性行政会议的会务工作(有主办单位的除外),检查会议执行情况,协调行政部门的工作。 2. 为校领导外出公务活动预定机票、车票安排车辆以及办理借款、报销工作。 3. 负责学校公章和正、副校长名章的管理和监印,办理学校行政介绍信、公函
21.检察官或检察事务官开立之相验尸体证明书,份数不敷使用时,如何处理? 检察官或检察事务官相验后所开立之相验尸体证明书,如不敷使用,可利用: (1)网络线上申办:经承办股审核无误后,于10日内即将所需份数寄送死者家属。 (2)亲至本署为民服务中心洽办:随到随办,当日即可领回所需之相验尸体证明书。只需携带与死者关系之证明文件(身份证、户籍誊本)、原核发之相验尸体证明书(请依所需增发之份数影印备妥),到本署后再填写相验尸体证明书声请表,经服务中心审核后,随即送监印室在所影印之影本上,加盖本署官防后核发,即可视同正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