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检察官或检察事务官开立之相验尸体证明书,份数不敷使用时,如何处理?
检察官或检察事务官相验后所开立之相验尸体证明书,如不敷使用,可利用:
(1)网络线上申办:经承办股审核无误后,于10日内即将所需份数寄送死者家属。
(2)亲至本署为民服务中心洽办:随到随办,当日即可领回所需之相验尸体证明书。只需携带与死者关系之证明文件(身份证、户籍誊本)、原核发之相验尸体证明书(请依所需增发之份数影印备妥),到本署后再填写相验尸体证明书声请表,经服务中心审核后,随即送监印室在所影印之影本上,加盖本署官防后核发,即可视同正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