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科技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12个部门,聚焦临床救治和药物、疫苗研发、检测技术和产品等五个方向,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今天(5月19日)下午的国新办发布会上,科技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疫情发生以来,科研人员第一时间分离鉴定出病毒毒株,并向世界卫生组织共享了病毒全基因组序列,并行部署5条技术路线推进疫苗研究。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还介绍了2019年科技工作进展
根据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0年 第106号),2021年1月1日将全面启动第一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第72号)有关要求,对于列入《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目录》(见附件)中的医疗器械,申请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或者注册变更时,申请人或注册人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其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以下简称UDI-DI)。现将UDI-DI提交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对于列入《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或注册人在eRPS系统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延续注册或者注册变更事项的申请表时,应按照页面提供的模板填写并上传UDI-DI相关信息
国家药监局网站1月16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公众用药质量安全,新冠疫情以来,国家药监局部署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药械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制售涉疫药械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中,针对近期市场上出现的非法销售来源不明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线索,多地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线上监测和线下摸排相结合的方式,创新监管思路,深挖案源、严查违法。在统一指挥下,地方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属地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已捣毁了部分犯罪团伙及窝点,并在收网行动中现场查获一批假冒Paxlovid(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及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等
布洛芬混悬液是一种非甾体类解热镇痛消炎药,临床上主要用于儿童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儿童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那么,布洛芬混悬液小儿用量是多少? 布洛芬混悬液的标准用法用量是: 1-3岁,10-15公斤,1次4毫升,若发热或疼痛不缓解,可每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不超过4次
主营范围 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最早上市的一批医药企业之一拥有国内一流的标准厂房、GMP生产线及质量管理体系是集药品生产、销售、研发为一体的综合型制药企业。曾多次被评为中国百强中药制药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中国医药业成长50强企业
每年的3.15这一天,都会引起大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关注。作为消费品大国,我国化妆品消费一直名列前茅。过去的三十年间,我国化妆品销售额直接翻了千余倍
2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以下简称《专门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专门规定》共11章82条,包括总则、中药注册分类与上市审批、人用经验证据的合理应用、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上市后变更、中药注册标准、药品名称和说明书等内容。《专门规定》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机衔接,在药品注册管理通用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中药研制相关要求进行细化,加强了中药新药研制与注册管理
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初,2002年在全省首家通过国家药监局GMP认证,下设西宁分公司制药厂、青海省通天河藏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柴达木卓玛丹药业销售有限公司、青海柴达木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青海柴达木中藏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GAP)等五个分支机构,是集中藏药材种植、中藏成药加工、销售、科研为一体的现代科技型企业。2001年被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命名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科技厅命名为“青海省科技型企业”,2004年被省国税局命名为“全省A级模范纳税户”。2005年被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为青海省首批GAP种植基地
5月28日,华东医药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受理通知书》,由中美华东和美国ImmunoGen Inc.申报的生物制品1类新药IMGN853 (MirvetuximabSoravtansine)另一中国关键性单臂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 ImmunoGen已于今年5月完成全球关键性单臂研究入组,预计2022年第一季度在美国递交IMGN853的上市申请。目前IMGN853除了正在开展的国际多中心随机对照Ⅲ期研究,还在开发多个联合疗法,包括与贝伐珠单抗、卡铂等,可以进一步提高卵巢癌的响应率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回复如下: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考虑到当前化妆品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的认定,应当符合法规立法原意和监管实际。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在监管实践中,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