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税捐稽征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本院委员邱志伟等19人拟具“税捐稽征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货物税条例第十二条之三条文修正草案”案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日常监督 组织机构和职责 医疗机构是否未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逾期不改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问: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停业吗? 答: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我国《产品质量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增加全民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产品质量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激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市场竞争的措施;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所谓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食用安全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后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公告(蒋敏) 申请人蒋敏(身份证号:500226198508170043)申请办理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德宝·贵园A2幢11-2号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该房已于2012年9月19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证号:201210209号,合同建筑面积:74.36平方米。现因申请人保管不善,将该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声明作废,现予以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2020年 3 月 4 日起2020年 3 月 24 日止),公告期内有异议的,请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所应满足什么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所应满足什么条件?如何办理手续? 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家分所,允许其使用“上海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应当同时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定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
水资源论证是我国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通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时规定的一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资料报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报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资料: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青岛国税通告〔2014〕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7项。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1号)第二条第(三)款第7项。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交易企业所得税监控操作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发〔2013〕1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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