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
林温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林温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151508.13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其中包括本金47502.42元、利息100285.23元、滞纳金3720.48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计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配合司法院释字第706号解释(以下简称706号解释),财政部于今(7)日发布解释,针对向法院、行政执行机关拍定或承受应课征营业税货物之营业人,财 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核定其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之凭证种类及内容。 财政部表示, 依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向法院、行政执行机关拍定或承受属依同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所有之应课征营业税货物,申报进项税额扣抵销 项税额时,原系以该部依同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于85年10月30日发布之台财税第851921699号函(以下简称85年函)所规定稽征机关填发之缴 款书(即现行稽征实务作业之406或40H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凭证。惟该作业方式于101年12月21日经706号解释宣告违宪,并责成相关机关应依解 释意旨尽速协商,由财政部就执行法院出具已载明或另以拍卖笔录等文书为附件标示拍卖或变卖物种类与其拍定或承受价额之收据,依营业税法第33条第3款规定 予以核定,作为买方营业人进项税额之凭证
执行异议书(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用) / (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人不服,提出以下异议请求: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制定,供参与分配案件中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不服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时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关联方新疆德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新疆屯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华融资产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于2004年8月26日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乙、丙方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可撤回的全权托管给丁方,由丁方全权行使甲、乙、丙方全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利。托管资产范围是截止2004年8月31日,甲、乙、丙方合法拥有所有权的全部资产,以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确认的托管资产清单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债权资产、无形资产、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等各项资产
通过冒充银行员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只有中专文化的窦某以需要完成存款业绩等为由,骗取50余人共34.87亿元。 3月2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出生于1985年的北京人窦某,虽然只有中专文化,但在2015年至2017年间,冒充杭州银行房山支行客户经理,以需要完成存款业绩等为由,采取给予高额返利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先后骗取58名被害人共34.87亿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76亿元
●注销公告:经重庆*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50*106060528042X)股东会决议,将本公司注销,根据《公司法》规定,请各债权、债务人于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的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债权债务清偿手续,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本公司不予办理。特此公告! 2020年3月17日 ●注销公告:经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50*106567852466T)股东会决议,将本公司注销,根据《公司法》规定,请各债权、债务人于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的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债权债务清偿手续,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本公司不予办理。特此公告! 2020年3月17日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2017)粤0103民初4908号原告许云香诉被告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许云香诉被告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03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许云香22478.80元存款及利息(其中从1995年10月17日起至1997年5月21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5000元计算,从1997年5月22日起至2004年4月27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3525元计算,从2004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2478.80元计算,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付)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二、驳回原告许云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近日,天下秀又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公司涉及的5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公司需赔偿共计3773035.70元。 资本邦获悉,近日天下秀(600556.SH)因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违规担保,又被瀚辉投资告至上海一中院。 案件回顾:瀚辉投资与天下秀、案外人斐讯投资、顾国平、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数据”)于2015年5月签署《合作协议》,瀚辉投资向斐讯投资提供投资款人民币1.5亿元,投资期限一年;投资期间斐讯投资向瀚辉投资支付18%/年的基本收益,按季支付;斐讯投资并向瀚辉公司支付超额收益;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按投资额的10%支付违约金
核心提示: 7月26日,作为重要偿债主体的“海航集团信管计划”正式全面运营。 7月26日,作为重要偿债主体的“海航集团信管计划”正式全面运营。这标志着老海航集团不复存在,新海航集团将变为由信托计划管理运营的持股平台,债权人是信托受益人,分享重整后相关企业的运营及处置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