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按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滨海县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滨海县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本文摘要:本报讯首席记者方维芳报导:昨日,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得知,本月起,南昌社保部门对全市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2014年社会保险缴付基数展开调整审查。今年起,南昌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全省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缴付,医保、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则以南昌市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缴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按不高于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于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交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性低收入人员标准缴付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1日 浏览次数: 根据《襄阳市物价局关于改革调整市区供水价格的批复》(襄价函【2010】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关于调整襄阳市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公告》以及《关于降低市区供水价格的通知》(襄价管规[2015]18号)文的要求,新的供水价格标准如下: 对暂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抄表到户、暂按总表计量的居民小区和单位,采取按总表计量数、户均用量的基础上,按阶梯式计量水价对总表计费。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上述改革调整的供水价格标准,从2016年3月1日抄见水量执行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人社部发[2016]36号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本文摘要: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布《关于中止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报》。 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布《关于中止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报》。《通报》回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中止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部署拒绝,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增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经交通运输部表示同意,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涉及部门规章修改前,自2019年1月1日起,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拒绝继续执行: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仍然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装备道路运输证
本文摘要:为减少企业成本,强化企业活力,人社部、财政部牵头印发通报,自5月1日起,暂按两年期限,阶段性减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拆分实行工作,将待国务院制订实施涉及规定后统一组织实行。昨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少社会保险费率的通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付比例多达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付比例降到20%;单位缴付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计结余可缴纳月数低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付比例减少至19%
房地产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以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考虑成本费用支出.但对房地产企业到期将借款本息还款作为购房款应将借款本息作为房地产企业应税收入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会计规定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不应计入所得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山东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16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