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
本专业主要学习船舶的构造、航行原理、安全性设计及建造法规和国内外重要船级社的规范等知识,研究船舶的设计方法及如何保证航行的快速性、良好的操纵性和抗风浪能力等问题。学习船舶试验的方法和原理,解决船舶设计、建造、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是船舶建造、使用及海运行业的重要支撑学科
本文摘要:保监国际〔2007〕1613号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开业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国家发改委如下:一、批准后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 二、经审查,金珉死守合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供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拒绝,核准其兼任你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的供职资格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涉及法律问题的批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
本法所称保险,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 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 根据前项所订之契约,称为保险契约。 本法所称保险人,指经营保险事业之各种组织,在保险契约成立时,有保 险费之请求权;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时,依其承保之责任,负担赔偿之义 务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举行了专家陪审员聘任仪式。10名来自航运业、保险业、船舶建造业、上海海事局和高等院校等的专家学者受聘成为上海海事法院首批专家陪审员。上海海事法院赵红院长为专家陪审员颁发聘书
«全额参与人» в словарях и энциклопедиях | перевод «全额参与人» Смотреть что такое "全额参与人" в других словаря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 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月6日,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以下简称航保协)在沪召开换届改选会员大会。太平再保险(中国)成功当选为航保协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太平再保险(中国)总经理庞卫全票当选为航保协理事。 航保协是经上海保监局、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由全国各大保险公司牵头成立的全国唯一的专业性航运保险协会
本文摘要:财产险还包括财产险、农业险、责任险、确保险、信用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目标的各种财产险,还包括财产险、农业险、责任险、确保险、信用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目标的各种险种。银保监局向国家银保监会请示统计资料显示,本省(地区)全国80多家财产保险分公司2018年各业绩数据显示,前三家公司有健康、五谷丰登、太保等前五个省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等地区。 财产险还包括财产险、农业险、责任险、确保险、信用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目标的各种财产险,还包括财产险、农业险、责任险、确保险、信用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目标的各种险种
从代理人到保险公司:台湾商人的产物保险经营(1862-1947) 书籍简介: 保险作为西方贸易的附属行业,当洋商来到东亚,保险也随之而来;在1860年代台湾开港通商后,洋行亦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店来到台湾。过去保险史研究的课题较偏重生命保险,但台湾早期的保险主要为损害保险,且与贸易、航运密切相关;而在经济、航运史研究中,对与其密切相关的损害保险亦甚少提及。但有关买办商人的研究中,前人已指出通商口岸的华商在洋行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从损害保险产业来看,亦可呈现此一特色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涉及法律问题的批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