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
李女士2018年5月份向王先生出借了10万元,王先生向李女士出具收据一张,写明“王xx于2018年5月30日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落款人为王先生,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王先生至今未归还其向李女士借的10万元款项,李女士若要起诉王先生还款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识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三年,当事人的权利将变为“裸权”,即不再收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李女士2018年5月30日向王先生出借了10万元,至今已经超过三年,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本案中,李女士与王先生并未约定还款的时间,则李女士作为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王先生还款,只有在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且超过三年、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时才会产生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按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民法第99条第1项定有明文。次按法律行为之附停止条件,系指该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系于将来、客观、不确定的事实之成就
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
去年负面风波缠身的腾邦国际,终于还是来到了破产的悬崖边。4月21日深夜,腾邦国际发布公告称,公司于4月1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法院”)的(2020)粤03破申105号《通知书》。《通知书》称申请人中信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对公司破产清算
今天小编要说的就是,上海公司注册后,如果股东不想干了,可以把自己的股权转给股东以外的人吗?公司的股权是可以转给别人的,只是,这个不是你们两人同意就可以转让的,这需要其他股东超过三分之二的人同意才可以,公证时,还需要其他股东们同意转让的同意书。其他股东在收到你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后,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超过三十天没有任何回复的,这就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超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那么,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就要购买该股权,不同意购买的股东,一律作为同意转让意见处理
辉县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河南共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02月23日作出(2022)豫078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共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共城置业”)破产重整申请,经辉县市人民法院选取,指定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与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担任共城置业管理人。 共城置业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 2023年1月13日上午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召开,网络参会人员可以通过电脑或者手机参会
“过度消费”是常见的错误消费习惯,大多分为两类:一是收入少,只要在除了生活基本支出的项目上过度支出一定的花费,就会造成财务困境,甚至严重影响生活;另一种则是收入高,除了生活基本支出,本来就足以负担许多其他项目支出,然而习惯性的花费不自觉的提高,这一类的债务人,即使负债也仍觉得自己缴得出月付金,所以等到真的撑不下去想办理协商时,多半已是超过百万以上的巨额负债。 细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缺乏正确理财观念,“入不敷出”本来就容易产生财务危机,长期下来,一定会形成循环负债,此时若还硬撑或担心无法使用信用卡等银行业务,很可能会错失改善财务缺口的良机,让生活陷入更深的黑洞。因此平时养成正确理财习惯十分重要,不要因过度消费金钱,而消费了自己生命的品质
当票据是回头背书时,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 票据回头背书,是一种票据瑕疵。所谓票据背书就是指,在票据上已有姓名的债务人再次通过背书转让成为被背书人的,这种情况属于特殊的转让背书,称为回头背书。 那么,当票据处于回头背书时,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 为了更生动的给大家分析,在此,参考以下举例: 出票人A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给收款人B,票据承兑人为C,B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D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假设E将票据背书转让给A,因为A为出票人,所以在票据发生拒付时,A作为持票人不得向其前手B、C、D行使追索权
将信托资金按与债权1:1.1802的比例受让江苏阜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转让方”或“江苏阜交”)的其他应收款债权,债务人为阜宁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宁交投”,主体评级为AA)。 1、江苏阜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阜宁县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宁城投”,主体评级为AA)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务人阜宁交投(主体评级为AA)成立于2007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金7亿元,阜宁县国资办全资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 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 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 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5、 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 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