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
为索要债务,错将他人价值百万元的车辆拖走、隐藏转移,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骗称汽车被盗,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3月,谯某因经济纠纷在成都市某公安分局刑警中队解决未果的情况下,以叶某欠债未清偿为由,将叶某朋友借给其使用的价值百万元的高档轿车拖走,之后,叶某的朋友多次催促,但谯某拒不归还,并引发返还原物纠纷诉讼
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发觉前,向该管公务员(通常指有侦查权之公务员,如检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实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于奖励犯人悔过自新,并使侦查机关容易明了犯罪的真相,不致牵连无辜,而且更可以节省为了侦查犯人所花费的人力、物力、时间等。为此刑法第62条规定:“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
【凯风网2017年5月10日消息 通讯员:晓磊】2017年4月13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秀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李荣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李秀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件,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卷的被告人王某的作案工具华为P40 pr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家住安徽省界首市沙北某村的被告人王某游手好闲,终日沉迷于网络,常常浏览****寻求刺激。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从网站上下载一些色情视频,通过剪辑、制作并予以发布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孕妇有“特权”,已被判死刑的都可以改判! 【概要描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出于人性方面的考虑,法律规定有一种人是有“特权”的,已被判死刑的都可以改判!即已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若正在怀孕,死刑应该停止执行。即使是孕妇生完孩子后,也不会继续判处死刑。一、孕妇有“特权”《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等3名被告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遗传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量子位”(ID:QbitAI),36氪经授权转载。 刚刚,“基因编辑婴儿”案在深圳南山一审公开宣判: 据新华社报道: 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建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判处广东省某医疗机构张仁礼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判处深圳市某医疗机构覃金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株洲攸县丫江桥镇因山砂资源丰富,市场销售比较活跃,但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该镇山砂市场纷争不断,矛盾重重。一个以彭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垄断当地山砂行业,通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为恶一方。近日,攸县警方全力出击,一举将这个恶势力团伙全部铲除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彭某等11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彭某、黄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和六年三个月,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 彭某、黄某、李某、周某共同出资在新余成立二手物品寄卖行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活动
中新网无锡7月31日电 (记者 孙权)“被告人万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7月31日,随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的“一锤定音”,在高速上抢夺大巴车方向盘的男子万某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万某某为何不顾全车人的性命“铤而走险”呢?只是因为其想要就近下车遭到了司机的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