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
本院受理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淑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06民初2184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简介:清末民初,苏州城内,芷馨一家,满门抄斩。芷馨逃过一劫,之后到了秦府做了纺纱童工。十年之后,芷馨同时被秦家义子许瑞生与方家大少爷方梓恒同时爱上,却意外被秦慕阳识破身份
有的学人认为“国学”一词有歧义,不赞成用。恰恰相反,我竭力主张用“国学”一词来囊括中国传统文化。 国学在汉代就有了此名称
案件描述 2005 年6 月,我公司与北京惠瑞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瑞德公司”)签订了《血液制品代理合同》。后双方因惠瑞德公司经营资质不符合“药品法”规定问题发生意见纠纷,河北省泰康医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惠瑞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无效,驳回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做出二审判决((2007)二中民终字第04810 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民事判决,我公司继续履行与惠瑞德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
中新网成都12月1日电 “仿《聊斋》小说”“拟《阅微》小说”“类传奇小说”“自叙传小说”……不同于白话文小说,中国文言小说也是中华文化的一座宝藏,而其中魅力却鲜为大家知晓。 清末民初是中国文言小说发展的最后阶段,文言小说在这一时期呈现出空前繁荣的局面。商务印书馆推出的《收官:中国文言小说的最后五十年》一书以1872年申报馆的成立和1921年《小说月报》的改版作为清末民初中国文言小说的50年,系统研究了收官阶段的中国文言小说,深入论述了这一阶段文言小说的生存环境、出版机构、传统与新变、终结与遗响,并收录了一些目前学界既有小说目录失收的作品,这些作品部分收录于该书附录《清末民初稀见文言小说30种叙录》中,对读者一窥该时期文言小说的发展轨迹及其对中国现代文学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格隆汇12月18日丨ST中天(600856.SH)公布,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大街支行申请执行你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京02民初241号民事调解,对被执行人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赫山路1号的房地产、土地一处进行变价。现确定于2019年12月19日上午10时在京东网上进行司法拍卖。 标的物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赫山路特1号,建筑面积10142.86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约2017年建成;土地面积6540.22平方米
为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病感染肺炎定点医院建设进度,助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2020年1月29日起,沿滩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勇,党组成员、副院长黄云,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曾梅带领执行干警多次到板仓办理自贡市某医院与自贡市某租赁站租赁纠纷一案。该案中的租赁场地为我市应急医疗场所建设用地。 该案自2018年1月18日经沿滩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来,承租方在租期届满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川0311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世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815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2000元;三、驳回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