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百元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都遇到扰民的情况吧,可能是人为的噪音,也有可能是各种工业噪声污染,那么扰民违反什么法律规定,扰民被起诉有什么后果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扰民是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类行为不是因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属于治安案件。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为适应新形势新问题,打通物业管理难点、堵点,近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现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2013年进行首次修订
有些客户误以为吊销营业执照就等于是注销了,实际这是一种误解,吊销营业执照就是公司被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了。 根据广东商事登记条例59条规定: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主要来自《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计算的规定分别如下: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为适应新形势新问题,打通物业管理难点、堵点,近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现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2013年进行首次修订
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南部新区南美洗浴会所收取曹**等29名员工服装费押金,共计7200元(其中:服装费1100元、押金61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之规定。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南部新区南美洗浴会所2018年第二季度工资表、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 2018年8月15日,我局送达了(2018)遵综执01字第95号《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情节轻的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治安案件,依法是可以调解处理的 ... 更多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为适应新形势新问题,打通物业管理难点、堵点,近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现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2013年进行首次修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 《消法》规范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及其之间的关系,依照该法第55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承担者是经营者,赔偿的受益者是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