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81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领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广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11的《长期车辆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27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8月-9月车辆租金8400元和滞纳金663元(计算标准:每日按3‰计算,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全部租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400元(计算方法:4200元×10个月十4200元÷30天×10天,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10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车费用6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款35000元;以上合计93463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红贝莎服装商行与被告严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1民初3949号]一案,本案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17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飞升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科语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南沙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04执6208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的陈世连与李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登晓与被申请人黄燕玲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2281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2705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04执4907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月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6408号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1.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8年7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5557.86元,利息7152.81元,计算至2015年12月13日的滞纳金5213.68元,及2018年7月25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岳起发诉被告曾杰买卖合同纠纷[(2022)粤0111民初3925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的15日内
广州精学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精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华越与广州市精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精学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责令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其中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他执行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