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作者: 金永南 为民 中国法院网讯 股东之间长期不和,致公司经营难以为继,小股东是否可以申请解散公司,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公司解散纠纷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被告某水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0日,原股东为蔡某某、杨某某,其中蔡某某出资160万元,杨某某出资40万元。2006年7月,杨某某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茅某某,蔡某某将持有的125万元转让给陆某某,水产公司由陆某某任法定代表人
康阿姨最近“撞了大运”,走在路上碰到了街道医院院长的“师傅”,通过这位“师傅”开后门买到了医院不对外贩售的“特效药”。不料回家打开一看,竟是一包普通的决明子。近日,虹口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曹某某、杜某某、胡某某提起了公诉
一、自诉人和被害人的权利有何不同? 被害人一般是指公诉案件只有受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没有自诉人。自诉人在自诉案件才有,同时在自诉案件,自诉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公诉案件的受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受害人)在权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 (一)被害人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请复议权
王某于2005年11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7日,单位因订单少,不能正常生产而放假,直至9月初仍未通知王某上班,期间也未发放生活费,故王某于9月7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提要] 从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徐州农行一分理处主任与他人勾结,多次将储户累计5.05亿元巨款从银行转出挪用,至案发前仍有7900万余元未能追回。此案波及受害者分布在全国6省市23家单位。徐州中院日前对此案一审宣判,1家单位和3位被告人被判有罪,3人分别被判12年、15年至无期徒刑
中国法院网讯 2019年8月6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的死刑命令,被告人彭佳盛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今天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佳盛与被害人彭某欢(男,殁年2个月)均是平南县镇隆镇周塘村双乐一屯村民,二人是亲叔公与侄孙关系
【热点头条】面对美国的制裁,华为能做些什么? 近日,王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黄渤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审理认为:认为王某申请注册的“黄渤酒庄”商标损害了黄渤的在先姓名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8年7月5日,黄渤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黄渤的在先姓名权,应当予以无效宣告。王某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自诉案件经过开庭审理,除了调解、自行和解、撤诉、按撤诉处理、终止审理等结案方式外,其他结案方式主要有三种。 经过庭前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判。这表明庭前审查应当进行必要的实体审查,但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结论而言,它不具有实体的终结性,而只有程序意义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投资55万多美元办理美国投资移民5年多未果,李先生将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00万余元。 投资55万多美元办理美国投资移民5年多未果,李先生将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00万余元,其中包括未能按期获得绿卡导致其子因年满21岁、不能跟随父母一同移民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等。昨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