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山县
王某于2005年11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
王某于2005年11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7日,单位因订单少,不能正常生产而放假,直至9月初仍未通知王某上班,期间也未发放生活费,故王某于9月7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