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11095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本院受理的吴哲与苏海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14年12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17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叶亮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1民初26641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培强向原告叶亮沂支付购车款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培强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叶亮沂
江西胤楠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小团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宁劳人仲字〔2022〕第88号),申请人主张你公司工资待遇合计人民币17000元。因你公司无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3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都县登峰大道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七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
本院受理的原告雷国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雷国朋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684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款项的违约金(以1268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6日起按照每月50%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68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以上暂计:3036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关于梁锦开与朱梅其他案由一案,因义务人朱梅未履行(2005)番法民初字第6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锦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3)粤0113执恢12号案立案执行。因朱梅(朱梅,女,194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工业路62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向朱梅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朱梅立即履行(2005)番法民初字第672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以案说纪|卫生院副院长将救护车当成私家车该受到什么处分? 2015年12月29日,江西省万年县汪家乡卫生院副院长陈武岩将该单位救护车违规停放在陈营镇万和家园小区附近过夜。陈武岩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纪委的要求置若罔闻,经常违规乘坐救护车上下班。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徐迪俊(广州市海珠区郭墩新街24号之一301房): 本院受理的黄万莉与徐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及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红贝莎服装商行与被告严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1民初3949号]一案,本案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17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飞升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科语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南沙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