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7条规定,受处分人不服同条例第8条或第37条第5项处罚之裁决者,应以原处分机关为被告,迳向管辖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诉讼;其中撤销诉讼之提起,应于裁决书送达后30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 对于交通事件诉讼程序,参照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2规定,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违规行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管辖。 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收受起诉状后,依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4规定,应将起诉状缮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受起诉状缮本后,应于二十日内重新审查原裁决是否合法妥当,并分别为处置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江西胤楠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小团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宁劳人仲字〔2022〕第88号),申请人主张你公司工资待遇合计人民币17000元。因你公司无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3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都县登峰大道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七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
本院受理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洋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12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533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高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蒋兰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7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高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蒋兰兰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工资人民币18378.54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高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蒋兰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5460.7元。
被执行人龙美婷因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借款5667.65元及利息等义务且违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或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西山村三组39号)。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举报电话:0774-5103102(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尚未履行的债务:本金5667.65元及利息和其他诉讼费用;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西山村三组39号; 案件详情:被执行人龙美婷向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6128.35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11.65%,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龙美婷拒不履行尚欠借款5667.65元的还款义务
本委受理的赣州敏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因解除劳动关系、竞业限制等发生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赣县区劳人仲字〔2022〕第133号仲裁裁决书。 赣县区劳人仲字〔2022〕第13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5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激励金10000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0000元,以上金钱给付义务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履行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