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瘾
运用专业心理学的方法,对成瘾患者进行整体性的心理评估,一方面用以协助医疗团队进行疾病诊断及治疗,另一方面则协助患者克服对物质的生理依赖,并加强自我心理建设与内外在的支持力量,逐步克服对物质的心理依赖,减低患者再复发的几率。 整体治疗的目的在于:维持物质的停用状态(abstinence),预防复发,重建物质禁绝后的生活方式,改善自我调适能力,发展自我控制,协助家庭及照顾者,并提供危急处理及相关社会资源。 提供个案所需的心理治疗,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个案(评估下有足够的动机、治疗期间愿意配合物质戒治或减量、能够从心理会谈中获益等),提供6-12 次短期心理治疗服务
对于涉犯轻罪(指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被告,检察官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认对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妨碍时,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缓起诉期间(自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算),对被告为缓起诉之处分,并得命被告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下列事项,其中(3)至(6)须征得被告同意,(3)、(4)得为民事强制执行名义: (1)向被害人道歉。例如:当庭以言词向被害人道歉。 (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针对吸食、施用第1级毒品(如、***等)、第2级毒品(例如****、**、MDMA等)的法律效果,比较常听到的是观察勒戒,也就是到勒戒所去戒毒。 后来,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在97年4月8日修正、97年4月30日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4条“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程序,于检察官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之规定,为附命完成戒瘾治疗之缓起诉处分时,或于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认以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程序处理为适当时,不适用之。前项缓起诉处分,经撤销者,检察官应依法追诉
资料点阅次数:997 所谓“缓起诉处分第二级毒品戒瘾治疗”是指将医疗模式导入检察官侦办施用第二级毒品者之处遇;亦即由检察官运用缓起诉处分之侦查作为,命施用第二级毒品之被告接受医疗专业上的戒瘾治疗,而不影响其家庭及生活之人性化的司法处遇措施。 而透过说明会的讲解,让被告确实了解毒品戒瘾治疗之内容,包含治疗期间、期间内需负担的义务、何种情况下会导致计划终止或缓起诉处分遭撤销等,知悉参与毒品戒瘾治疗系缓起诉处分之指定命令事项,并且“同意自费”参加毒品戒瘾治疗及充分配合及遵守或履行规定之事项,否则,愿意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资料点阅次数:679 所谓“缓起诉处分第一级毒品戒瘾治疗”是指将医疗模式导入检察官侦办施用第一级毒品者之处遇;亦即由检察官运用缓起诉处分之侦查作为,命施用第一级毒品之被告接受医疗专业上的戒瘾治疗,而不影响其家庭及生活之人性化的司法处遇措施。 而透过说明会的讲解,让被告确实了解毒品戒瘾治疗之内容,包含治疗期间、期间内需负担的义务、何种情况下会导致计划终止或缓起诉处分遭撤销等,知悉参与毒品戒瘾治疗系缓起诉处分之指定命令事项,并且“同意自费”参加毒品戒瘾治疗及充分配合及遵守或履行规定之事项,否则,愿意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于110年3月8日办理缓起诉第一级、第二级毒品戒瘾治疗说明会,由本署林观护助理员担任讲师,为个案说明参与缓起诉戒瘾治疗之流程及相关须遵守之规定,并嘱咐个案须确实履行必要命令,以利后续人生顺利开展。 林观护助理员于说明会中提到,目前本署就缓起诉施用毒品案件,采分流处遇之方式,借由医生评估后之建议,再由检察官作出缓起诉处分,希望让不同情形之个案都可以得到**之处遇方式。另外,也向个案说明违反缓起诉命令之效果,提醒个案珍惜缓起诉机会,确实履行应遵守命令
2.提供有需求之药瘾者及其家属、朋友、一般民众电话咨询(含戒毒成功专线)、法律咨询等服务。 3.提供或转介医疗院所或民间团体戒瘾治疗及追踪辅导。 4.提供或转介各项社会救助、法律服务、就学服务、保护安置、危机处理服务、职业训练及就业服务
为降低毒品犯复归社会后之再犯风险,本署高雄戒治所积极与学术单位合作,以期建立符合本土需求之戒瘾模式,为进一步加强学术与实务机关之交流,该所特于本(101)年6月22日上午举办“华人戒治处遇实证暨品格教育成果发表会”,本署吴署长宪璋、高雄地检署蔡检察长瑞宗及南区矫正机关首长均亲临与会,并对该所戮力于发展结合中西文化优点的戒瘾模式赞赏有加。 本署高雄戒治所自99年起即积极与学术单位合作,尝试以源自东方文化的“内观法”为基础,融入传统儒释道理念,并结合西方正念疗愈之专业技术及实证研究方法,以期建构融合中西文化且符合本土需求的戒瘾模式,两年来已累积许多心得与成果,本次成果发表会便是该所努力成效的具体展现。发表会首先由国家讲座黄教授光国以“建构本土戒治模式的时代意义”为专题拉开序幕,强调发展本土的理论依据以及华人戒瘾模式的重要性;后续则由各界专家学者与戒治所内工作人员逐一介绍与“内观”有关的10项研究成果或处遇方案,过程中穿插座谈讨论与该所收容人艺文表演,内容安排丰富,获得与会者一致好评
儿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情事,或属目睹家庭暴力之儿童及少年,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列为保护个案者,该主管机关应于三个月内提出儿童及少年家庭处遇计划;必要时,得委托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或团体办理。 前项处遇计划得包括家庭功能评估、儿童及少年安全与安置评估、亲职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治疗、戒瘾治疗或其他与维护儿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关之协助及福利服务方案。 处遇计划之实施,儿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监护人、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关之人应予配合
这是某个戒瘾团体成员问我的问题,也应是很多用药者的心声,很像是“我想要改变但不知道该怎么做?”一样让人无力,“瘾”的确是难以克服的事而且多数是吸毒者口中的“心瘾”,其难度大于生理的瘾。 我在实务工作中会讨论“情绪”这个主题是因为大多数的“瘾”跟情绪息息相关,刚开始吸毒因情绪不好、好奇…,用了后放松、提振精神或…,然后退药后情绪会比原来差,然后又继续用,情绪调节能力越来越不好然后可能就变忧郁症、躁郁症,为何?因为不论的****、***的、K他命都会造成情绪问题,虽然K他命能改善难治型忧郁症但不能跟用药行为混为一谈,因为既然都成为毒瘾那就是有耐受性问题(用药者通常称为抗药性),这跟没有吸毒但忧郁症而用K他命治疗根本是两码子的事 言归正传,如果想戒毒但做不到,我认为要探讨到的是“我能够忍受、承受痛苦多久?与不好的感觉相处多久?”,在团体治疗中常见的现象是“老师,我不知道怎么讲”、“老师,我想不出来”之类,这反映出他们的焦虑,同时也在说“我不想尝试我不会的东西,我不想忍受在尝试中的不舒服、挫折…”,当然我还是都会要每个人都尝试练习想、讲,跨了这步不管感受如何你都在学习忍受不好的情绪并尝试做不同的行为,就是所谓的改变,这样的经验累积岛一定程度才能在生活中有更多的可能性。 多数人对戒毒的想像是“我不用毒品了人生才会不同”,我则认为“你要先做点不一样的事才有机会不用毒品”,这两者的差距在于前者是寄望不确定的未来;后者的则强调此时此刻的现在,所以这个命题你要思考的是“我现在能忍受做不同行为的焦虑、痛苦吗?”、“我是否愿意跨一小步去尝试?”,这就像是婴儿在爬在想要站起来走的过程,而不是趴在原地说“我不会走怎么办?”(这只是打比方),看到这其实你也知道答案是什,就是动机+自我要求(或他人要求),也就是尝试练习并减少合理化,而“合理化”是毒瘾者常见的行为,为了说服自己也说服他人自己吸毒的无可奈何、好处而陷入了合理化的旋涡中,当然我知道不合理化很难过日子,但既然想“戒”毒,要求自己伸出手(自我要求)才有机会,而不是期待有“神奇”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