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吸食、施用第1级毒品(如、***等)、第2级毒品(例如****、**、MDMA等)的法律效果,比较常听到的是观察勒戒,也就是到勒戒所去戒毒。
后来,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在97年4月8日修正、97年4月30日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4条“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程序,于检察官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之规定,为附命完成戒瘾治疗之缓起诉处分时,或于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认以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程序处理为适当时,不适用之。前项缓起诉处分,经撤销者,检察官应依法追诉。第一项所适用之戒瘾治疗之种类、其实施对象、内容、方式与执行之医疗机构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及完成戒瘾治疗之认定标准,由行政院定之。”简单来说呢,就是针对吸食、施用第1级、第2级毒品的当事人,检察官如果选择作成附命完成戒瘾治疗之缓起诉处分,就不适用观察勒戒的规定了。
多数施用毒品案件的当事人,都会希望检察官能给予附戒瘾治疗缓起诉的机会,因为如果是观察勒戒,要关在戒治处所,时间为两个月以内,除了失去人身自由外,可能会影响到工作及生活,当然也有些当事人已经有家庭了,不希望让家人发现,希望能透过戒瘾治疗的方式,取代观察勒戒。
本所网站有设置一个“戒瘾治疗专区”里面有一些附戒瘾治疗缓起诉跟观察勒戒的详细说明。另外我们也有提供协助向检察官争取附戒瘾治疗缓起诉处分的管道,可以点击连结前往参考→委任律师协助申请戒瘾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