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情事,或属目睹家庭暴力之儿童及少年,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列为保护个案者,该主管机关应于三个月内提出儿童及少年家庭处遇计划;必要时,得委托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或团体办理。

前项处遇计划得包括家庭功能评估、儿童及少年安全与安置评估、亲职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治疗、戒瘾治疗或其他与维护儿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关之协助及福利服务方案。

处遇计划之实施,儿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监护人、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关之人应予配合。

第一项之保护个案,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之人变更住居所或通讯方式,应告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发现儿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经警察机关处理、寻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经司法警察机关报请检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