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
本报讯 孟晓彤 公安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犯罪行为。 通知指出,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行动,依法立案侦查,重大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要加强部门、警种合作,形成整体作战合力,并加强与检、法机关沟通协调;要注重分析研判,系统梳理食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打击实效,推动完善监管打击长效机制。 针对当前社会关切的“瘦肉精”事件,通知特别强调,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打击行动,将查清“瘦肉精”生产源头、查清销售网络、将犯罪分子全部缉拿归案作为侦办“瘦肉精”案件的硬性标准
内容提要:9月14日至20日,2020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将在郑州拉开帷幕。关于网络安全的宣传活动再一次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 9月14日至20日,2020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将在郑州拉开帷幕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期间,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行为的,是否成立自首? 葛某某(另案处理)系A市林业局副局长,2018年年底,其因涉嫌受贿罪被当地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葛某某供述自己曾在2018年8月接受某学校林业规划设计队队长冯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间,使得该林业规划设计队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获得了当地生态区的林业规划设计项目,事后冯某某向其给付50多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 监察委员会在得知上述情况后,电话通知冯某某到案,并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非法拘禁罪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罪行,一旦导致受害者出现重伤等严重后果,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导致他人死亡,更有可能被判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么,个人非法拘禁时间标准是什么?德知盈郑州律师事务所来告诉大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如果我要提起刑事自诉,我应该携带那些材料? 如果您要提起刑事自诉,您应提交的材料有: 1、自诉人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自诉状、指控犯罪的证据等材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状一式两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再提供自诉状副本一份;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按被告人人数复制告诉笔录。 3、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新华社杭州8月18日电(记者吴帅帅)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宣判。该案诈骗金额总计超3亿元,导致全国近200万人受骗。最终,主犯孙某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给所有被害人
2015年4月16日下午,辖区派出所谢教导员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到固原市实验小学进行法制讲座。 谢教导员通过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通过这次讲座,要求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思考,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使这次法制教育起到应有的效果,同时,希望同学们以后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家做个好孩子,在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
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子女却不扶养父母,该怎么办? 最近有则新闻报导,新北市一名男子向母亲表示愿意扶养她到离开人世为止,这位母亲看到儿子态度诚恳,便将一户房屋赠与儿子,后来,这位母亲自己的存款用完了,就向儿子索取生活费,没想到儿子仅给予每月三千元到到五千元不等,甚至还把母亲赶到顶楼加盖的简陋铁皮屋去住,结果这位母亲愤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儿子把该户房屋还给自己。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这名男子并未善尽扶养母亲的义务,依照民法的规定,判决这名男子应该把该户房屋登记回去给母亲。 其实,依照民法第408条的规定,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