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
日前,辽宁省辽阳市政府原副市长、一级巡视员马立阳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日前,辽宁省辽阳市政府原副市长、一级巡视员马立阳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月20日下午,为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合力推动更高质量的法治十堰建设,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少军一行到市司法局开展调研座谈,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蔡健、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树群、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杜启学、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隆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双方围绕新时代检察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协调配合等进行了深入研讨,重点围绕协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提高检察建议刚性、检察机关主动介入行政复议、加强执法数据共享、规范社区矫正程序、强化强制隔离戒毒执法监督等工作开展交流,并就建立协同高效的检司协作关系形成了共识。 刘少军同志对司法行政系统长期以来对检察工作的支持与帮助表示感谢,充分肯定了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律师参与涉企合规改革等工作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2018年11月,陆某第二次“借钱”时,已经多次收受武老板贿赂,此时陆某凭借别人“有求于己”的优势提出借款,已带有索贿意味,且陆某在供述时提到,自己未将此事放在心上。 其实,陆某家底并没有多殷实,工资也被老婆管着无法随时支用,为何还能如此阔绰?对此,媛媛一清二楚,“陆某是领导,有很多朋友,来钱容易”。媛媛认为,“我跟着他这么多年,无名无分,他给点钱也是应该的
为全面生动展示新时代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情况,巩固深化群众**件件有回复工作,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我院根据最高检及上级院的部署,于6月8日至12日多形式开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的系列宣传活动。 一是多形式宣传提升宣传周活动群众知晓度。6月6日开始,我院通过惠阳检察微信公众号、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宣传周公告,向群众公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检察长接访安排,微信公众号转发《您的**件到哪了?用这款“神器”就知道了》等,让群众进一步了解**及解决**需求
近日,由365体育娱乐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某锌业有限公司、周某甲、周某乙涉嫌走私废物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予以宣判。 案件回顾:2016年,广西某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委托黄某某(另案处理)以防城港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伪报货物品名的方式从越南进口钢铁工业废渣。周某甲联系越南供货商,由越南供货商将货物品名为“钢铁工业废渣”的真实货物提单发给周某乙,周某乙转发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货物品名“钢铁工业废渣”更改为“氧化锌粉”并制作虚假货物提单等相关单证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
根据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中共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组于2020年9月7日至9月18日对中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政治巡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府、检察机关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战略部署,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巡视巡察、审计发现和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巡察期间,巡察组设置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日前,经中共渭南市委批准,渭南市纪委监委对韩城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张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致使环保有关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张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背弃初心使命,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以权谋私,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
检察机关涉案物品处置专场拍卖会 楚天都市报8月24日讯 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委托,8月24日,500余件涉案物品在武昌中北路海山文化艺术城公开拍卖。由于拍卖物品起拍价较高,82年拉菲红酒等部分物品流拍,最终400余件物品现场成交,成交总额211万元,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500余件涉案物品公开拍卖 单组拍品最高成交价31.6万 8月24日上午,拍卖会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海山文化艺术城举行
受贿罪的犯罪分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如何处理? 的行为人在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如何处理?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案被告人虽然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罪行,但由于这部分罪行与检察机关已掌握的部分罪行均属同种受贿罪行,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徒刑、拘役、罚金、社会劳动与劳役间转换及折算之方式? 资料点阅次数:2704 回答: 依据检察机关办理易服社会劳动作业要点第12点规定,徒刑、拘役、罚金、社会劳动与劳役间转换及折算之方式如下: (一)得易科罚金之案件: 1、前经声请易科罚金获准,嗣逾期未缴或无力完纳者,得依刑法第41条第2项之规定,声请易服社会劳动。于获准许并履行部分社会劳动后,得具状陈明易科罚金,惟以一次完纳罚金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部分社会劳动后,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社会劳动,情节重大,或是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完毕者,除易科罚金并一次完纳者外,执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