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规定的抚养费权利主体包括未成年人,即依照子女特定身份及年龄来确定主体地位。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的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的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
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在规定法人及法人的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有部分重合,而且重申了《公司法》作为特别法而优先适用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为公司法案件裁判提供了可资补充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为配合民法典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五)也进行了修订。 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公司法的相关制度、法律适用问题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个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我国肆虐,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然而,有一些人却相反,明知自己可能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症状,且不断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对疫情的传播造成了严重的危险。近日,国内各地警方相继通报了几起类似案例。下面笔者重点介绍和分析广西玉林警方通报的一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23篇)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目前,侵犯专利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是一方面,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又是另一方,同时这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容。那么如何去避免这种情况呢? 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已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专利权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使侵权人畏惧法律,侵权行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制,体现出法律法规对专利权保护的作用。 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度
本文摘要:“猛熊说事儿系列”第3期【本期导读】《公司法》第16条作为强制性规范,究竟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治理性强制性规范?在理论和实务上一直存在争议,可是最高院在最近的一则判例中对该问题举行了明确。本期内容将为大家详细解读。一、最高院的看法是什么?答: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白与适用》第163-169页,最高院的看法是:宜明白为治理性强制性规范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
五大重点工作,100项具体措施——近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下称《推进计划》),结合此前印发的《2020年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暨强国建设工作要点》,共同对全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作出部署。 在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方面,《推进计划》提出,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制定出台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复制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一网通办”,深入推进“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等。 《推进计划》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法律法规规章,配合做好专利法、著作权法修改,起草相关司法解释;加强保护长效机制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布局,深入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快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业务指导体系,继续开展各类专项行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监督机制等
徐州律师告诉你,劳动派遣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 劳动派遣又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却是服务于第三方的用人单位,由实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购买社会保险等福利,那么,劳动派遣争议案件,该向哪个仲裁委和法院提起诉讼呢?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